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执字第015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刘启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启军,冯进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540号申请执行人刘启军,陕西城市人家装饰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蒋代东,男,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冯进行。本院在执行原告刘启军与被告冯进行、蒋星立、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莲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2年9月2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冯进行自觉缴纳了应承担的费用1080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孙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