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228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孙某某。委托代理人王铁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文让代理审判员 杨红雨人民陪审员 滑智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谢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