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民二初字第19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程小涛与宋大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小涛,宋大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深民二初字第1937号原告程小涛,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深州市,系深州市兵曹三联冷库负责人。被告宋大来,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唐奉乡西不町村农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小涛诉被告宋大来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小涛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小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小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昔慧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吕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