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涧法执字第33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涧法执字第33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李某某,男。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1)涧民二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红审判员 :王洪海审判员 : 郑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杨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