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02杜海鹰与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鹰,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30号原告杜海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陆玲,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贺双龙,广东悦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峰,住址贵州省贵阳市,身份号码××。原告杜海鹰诉被告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双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在福田区布尾村的中国福利彩票布尾村销售点工作,被告经常来购买彩票。在2011年期间,被告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购买彩票,在2011年12月份给原告写了一张借条,借款金额是33699元。借款时,被告还口头承诺用其拥有的粤B×××××号车辆作担保。原告的同事都在现场,均能证明被告龙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时至今日,原告虽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拒绝不还。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欠款3369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1日,被告龙峰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兹欠到杜海鹰小姐彩票款共计33699元。庭审中,原告称其系彩票站销售人员,被告到原告处购买彩票双方认识,被告因购买彩票而欠原告款项。另,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顾洪及李绍玲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龙峰因购买彩票而向原告欠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彩票款33699元,有原告提交的欠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将该欠款支付给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龙峰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杜海鹰欠款3369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2元,由被告负担(因本院已免于原告缴纳,因此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本判决已当庭宣判,并指定原告于2012年10月18日领取书面判决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上诉期自指定日期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被告的判决书另行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林 春人民陪审员 姚 敬 东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