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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蓝执字第003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小斌与魏养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斌,魏养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蓝执字第0033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斌,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养民,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王小斌与魏养民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魏养民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渭中法民三终字第0004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养成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候锦萍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小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