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姚海青与冯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青,冯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姚海青。被告:冯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青诉被告冯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海青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