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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姚海青与冯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海青,冯伟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071号原告:姚海青。被告:冯伟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海青诉被告冯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海青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海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姚海青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朱学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记员 XX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