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靖民初字第013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米世海与申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世海,申喜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靖民初字第01337号��告米世海,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靖边县张家畔镇。被告申喜东,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乔沟湾乡。本院在审理原告米世海诉被告申喜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世海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米世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世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米世海负担。审 判 长 詹向军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董水利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林春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