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复民初字第17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任仕威、李亚冰与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邯郸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仕威,李亚冰,邯郸市垃圾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复民初字第1741号原告任仕威,男,199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邯郸市职工,现住邯郸市。原告李亚冰,男,199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职工,现住大名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炳臣、靳瑞川,河北熙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住所地邯郸市邯郸县三陵乡北高村西。法定代表人蒋宁永,该处处长。委托代理人汤书岭,该处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滏西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社锋,该公司职工。原告任仕威、李亚冰与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邯郸分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靳瑞川,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委托代理人汤书岭,被告人保邯郸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崔社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仕威、李亚冰诉称,2012年6月11日,XXX驾驶冀D95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前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前进大街金泽园小区门前,向东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撞上沿前进大街由南向北任仕威驾驶的冀D121**号普通摩托车后载着李亚冰,造成任仕威、李亚冰受伤,双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任仕威、李亚冰被送往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冀D957**号汽车在人保邯郸分公司投有强险。为此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任仕威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31235.6元。2、被告赔偿原告李亚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3159.84元。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两原告为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实本案事实及损害后果。证据二、强制保险单一份,证实事故车辆冀D957**号投有交强险。证据三、任仕威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证实任仕威医疗费11595.6元。证据四、任仕威误工证明、工资表,证实误工费9000元。证据五、王素玲的误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任仕威的护理费1680元。证据六、车损鉴定清单及鉴定费票据,证实任仕威车损960元及鉴定费100元。证据七、交通费票据若干,证实任仕威交通费1000元。证据八、李亚冰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证实其医疗费3859.84元。证据九、李亚冰误工证明、工资表,证实其误工费6000元。证据十、李振杰的误工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李亚冰护理费1200元。证据十一、交通费票据若干,证实李亚冰交通费500元。两被告质证意见:证据一、二、三、六、八不持异议。证据四、五、九、十有异议,均未提交工作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且误工天数过长,不予认可。证据七、十一有异议,交通费过高。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辩称,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事故发生后,为原告各垫付医疗费1500元。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部分由法院裁决。被告人保邯郸分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进行理赔。诉讼费、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同意理赔。两被告均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1日16时40分,XXX驾驶邯郸市垃圾管理处所有的冀D957**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前进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泽园小区门前,向东左转弯驶出道路时,撞上沿前进大街由南向北驾驶冀D121**号普通摩托车的原告任仕威,并造成任仕威及摩托车乘坐人李亚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2012年6月11日,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X负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任仕威负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李亚冰不负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当事人对该事故认定书均表示认可。事故发生当日,任仕威、李亚冰均被送往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任仕威住院17天,医院诊断为:1、右膝部软组织挫裂伤,2、右颜面部挫伤,建议增加营养,2个月后复查。任仕威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11595.6元,由王素玲陪护,任仕威月收入3000元,王素玲月收入2800元。李亚冰住院11天,医院诊断为:右膝软组织挫伤,加强营养,2个月后复查。李亚冰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3859.84元,由李振杰陪护,李亚冰月收入3000元,李振杰月收入3000元。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分别为两原告各垫付了医疗费1500元。另查明,2012年7月2日,原告任仕威通过事故科对其摩托车进行了鉴定,邯郸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为960元,鉴定费100元。事故车辆冀D957**号汽车在人保邯郸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首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本案XXX驾驶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的汽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人保邯郸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强制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任仕威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11595.6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850元;3、根据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月收入3000元,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关规定,误工时间为70日,其误工费为7000元(3000元÷30天×70天);4、护理费为1586.6元(2800元÷30天×17天);5、车损960元;6、鉴定费100元;7、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为400元;8、因其面部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以上共计24492.2元。原告李亚冰的各项损失为:1、医疗费3859.8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50元计算,其住院伙食补助费550元;3、根据其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其月收入3000元,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的相相关规定,误工时间为70日,其误工费为7000元(3000元÷30天×70天);4、护理费为1100元(3000元÷30天×11天);5、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时间,本院酌定为300元。以上共计12809.84元。两原告要求上述请求超出部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扣除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为原告各垫付的1500元外,两原告的实际损失共计34302.04元由被告人保邯郸分公司赔偿,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垫付的费用由人保公司直接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任仕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2992.2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给付原告李亚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11309.84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范围内给付被告邯郸市垃圾管理处垫付的费用3000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各承担50元,两被告各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郑文肖审判员  吴 杰审判员  王西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