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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岚执行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林龙、高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龙,高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岚执行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林龙,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执行人高金,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申请执行人林龙与被执行人高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龙依据本院2011年10月20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岚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其在2012年3月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的房屋已拍卖并完成分配,申请人林龙获得34833元执行款。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1)岚民初字第794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强代理审判员 郑  华  忠代理审判员 郭    淋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小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