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284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郑顺友与徐万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顺友,徐万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848号申请执行人:郑顺友,农民。被执行人:徐万冲,农民,本院在执行郑顺友诉徐万冲(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万冲下落不明,亦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亦未提供相关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郑顺友借款5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8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唐志伟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