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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江民初字第29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刘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江民初字第2929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康某,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蔡某诉被告刘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依法向原告蔡某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4年10月10日上午9时30分到庭诉讼,但原告蔡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李莲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胡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