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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富法执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熊云峰申请执行曾军、钟志英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云峰,曾军,钟志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富法执字第506号申请执行人熊云峰,男,1983年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童寺镇永丰村4组。委托代理人陈亮,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古宇路186号。被执行人曾军,男,1982年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童寺镇街村六组733号。被执行人钟志英,女,1986年出生,汉族,住富顺县童寺镇街村六组733号。本院执行的(2012)富民一初字第107号熊云峰诉曾军、钟志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熊云峰欠款35000元,现因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云峰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要求保留债权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富民一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凭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应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碧秀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周正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何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