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5号 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国新,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39168元,出票人: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7月6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