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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深福法民催字第85号 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少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全国新,该公司职员。 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39168元,出票人:深圳市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收款人及最后持票人均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2年7月6日,到期日期:2013年1月6日)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深圳长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   泽 审判员 曾 红 文 审判员 刘 伟 英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琦(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