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定法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某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某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被执行人某政府。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某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本金1322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322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再不追偿。案件受理费130元、执行费9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卜晓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