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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平执字第143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洪与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洪,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平执字第1433号申请执行人刘洪,男,1967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杰,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洪与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民委员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平度市香店街道办事处西潘家疃村民委员会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一初字第3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彦教审判员  蒋为民审判员  刘召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姚志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