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张建校与孙张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校,孙张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校,男,197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三北大街中安阁505室,被执行人:孙张夫,男,196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横河镇洋山岗村小洋山,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771号张建校与孙张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孙张夫应归还申请人张建校借款6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张建校如发现被执行人孙张夫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