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民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孟军与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孟军,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供电局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民初字第155号原告:张孟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陈少军,浙江五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天元镇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1115971-2。法定代表人:赵建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钱宏伟,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青,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市供电局,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大街,组织机构代码:14470800-8。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高骊莲,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剑锋,浙江高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孟军与被告宁波阿尔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供电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孟军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慈溪市供电局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孟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孟军撤回对慈溪市供电局的起诉。审 判 长 方苏琴代理审判员 谢飞娜人民陪审员 黄秋芬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张 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