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吴建与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832号原告吴建,住址河南省固始县。被告深圳市都市港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以南安徽大厦1206。法定代表人万骏。委托代理人XX辉,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鲁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2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XX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2年6月21日在中山古镇参加被告公司举行的会议,会场上感觉他们的产品比较受用,于是在会后交了23000元购买被告的服务。回家后经朋友提醒,被告销售产品存在很多问题,而且夸大其产品的实际应用效果。之后原告联系被告退款,被告说名额已经提交,无法退款。请求判令:被告退回预付款项23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被告产品存在问题没有事实依据,被告的产品有很多用户使用;要求原告继续履行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不予退还收取的款项。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由原告购买被告的店掌柜营销版服务,服务价格为12800元/年,购买年限3年,价格为25600元。服务内容包括服务器支撑、商品数据安全和恢复保障、快捷网店维护及故障报修、产品技术支撑等。该协议签订后,原告当日预付被告服务费23000元。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技术条件达不到服务要求,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因协商未果,遂诉至本院。庭审中,双方确认由被告提供服务,帮助原告建立独立的网上商城,但被告尚未开始提供服务。原告称因看到网络上关于被告公司产品的评论,认为被告的产品及服务无法满足原告要求,故而要求解除协议并退款;被告认为其提供的产品及技术没有问题,不同意解除协议,要求继续履行协议。上述事实,有《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收款收据、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店掌柜企业版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现原告要求退回已支付的预付款,而被告拒绝退款并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故其诉讼请求应以解除合同为前提。合同当事人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符合相应的约定或法定情形。本案中,原告以网络上存在对被告服务的负面评价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不属于协议约定及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且被告已明确表示有能力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在此情形下,原告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退还预付款23000元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建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187.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鲁 强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彭丽亚(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