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湖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沈腊利与孙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腊利,孙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湖民申字第18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沈腊利。委托代理人:戚椮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掌庆。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支公司。负责人:潘华。申请再审人沈腊利因与被申请人孙掌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南浔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09)湖浔民初字第1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沈腊利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沈腊利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沈腊利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型茂审判员 张田善审判员 胡臻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如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