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郝春龙与弋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春龙,弋军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29号原告:郝春龙,无业。被告:弋军峰,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春龙诉被告弋军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将修车费支付原告,原告郝春龙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春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春龙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春龙承担。代理审判员 崔春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王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