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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郑女与梅瑞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瑞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74号原告郑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委托代理人张勇,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刚,广东仁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瑞胜,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女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梁丹萍(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