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张建强与冯纯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强,冯纯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0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强,男,1955年出生,汉族,武穴市公共事业局干部,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冯纯秋,男,1964年出生,汉族,个体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张建强依据已生效的(2000)武法经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01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1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于2009年10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2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冯纯秋已履行完毕偿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鄂武穴诉执字第0012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查志兵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陆大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