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湖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17号原告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桂凤。委托代理人孙义荣,上海孙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法定代表人欧阳常林。委托代理人姚遥,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益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唐人电影国际有限公司以本案所涉的《仙剑奇侠传》的权属归其所有为由,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3号予以立案受理。鉴于本案的审理须以上述(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3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国泉审 判 员  何 渊人民陪审员  成福鑫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