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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岳池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罗开富与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罗源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开富,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罗源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岳池民初字第2613号原告罗开富,男,汉族,生于1966年5月19日,农村居民。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法定代表人范自元。被告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负责人谢世文。被告罗源脉,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18日,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开富与被告四川省岳池送变电工程公司、四川和源电力有限公司、罗源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开富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开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开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罗开富负担。审 判 长  杨天明审 判 员  李富建人民陪审员  黄素琼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钟金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