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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22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郑东亚与肖德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东亚,肖德兵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2245号原告郑东亚,农民。被告肖德兵,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东亚与被告肖德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郑东亚负担。审 判 长  何士生审 判 员  窦广同代理审判员  潘智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