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54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赖北贪污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赖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452号罪犯赖北,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四川省宜宾市人,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8日作出(2007)成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赖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违法所得556783元发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06年11月26日至2017年11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8日以(2007)川刑终字第851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10年3月25日、2011年5月31日作出(2010)成刑执字第1424号、(2011)成刑执字第301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2个月、1年4个月。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2年9月5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假释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赖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21分。另查明,成都市武侯区民政局出具证明,载明罪犯赖北家庭经济困难,被处发还被害单位财产损失未履行部分暂无履行能力。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赖北已执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执行机关所提假释建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付冬琦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洁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