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