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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澄民初字第005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澄民初字第00543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崔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未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高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