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江枫,张学永,王志团,刘吉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江枫,男,197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张学永,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王志团,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执行人刘吉亭,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学永、王江枫、王志团、刘吉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在期限内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后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2)栖执字第47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林秀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