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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关泉与朱成灿、章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关泉,朱成灿,章柏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义商初字第714号原告张关泉。委托代理人朱纪华。被告朱成灿。被告章柏尧。原告张关泉诉被告朱成灿、章柏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张关泉委托代理人朱纪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成灿、章柏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原告张关泉诉称: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被告朱成灿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如被告朱成灿未按约归还借款,由被告朱成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代理费等费用。上述借款由被告章柏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将借款150000元通过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转入被告朱成灿的户口。借款到期后,被告朱成灿未能及时归还借款,被告章柏尧也未尽保证之责,故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朱成灿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赔偿逾期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8662.5元;2.被告朱成灿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代理费4000元;3.被告章柏尧对被告朱成灿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张关泉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款合同1份,欲证明原告和两被告之间达成保证借款合意的事实;2.浙江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转账存根1份,欲证明原告已按约履行交付借款义务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各1份,欲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代理费4000元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证据放弃行使质证的权利,同时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内容客观明确,来源形式合法,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具有关联性,且原告已就证据的真实性当庭作出保证,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朱成灿、章柏尧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法庭调查,经审理,本院如下事实:2011年6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订立借款合同一份,被告朱成灿向原告借款150000元,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6月30日起至2011年7月10日止,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上述借款由被告章柏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借款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当日通过浙江省农村合作银行南阳支行将借款150000元转入被告朱成灿的账户。借款期限届满至今,因两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保证借贷关系成立且有效。被告朱成灿作为借款人,被告章柏尧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均未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朱成灿返还原告借款150000元并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损失8662.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已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如借款人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费用,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要求被告朱成灿承担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行使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朱成灿返还张关泉借款150000元,并赔偿逾期还款利息损失8662.5元;二、朱成灿承担张关泉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代理费4000元;上述第一、二两项款项合计162662.5元,限朱成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章柏尧对朱成灿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朱成灿、章柏尧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朱成灿负担,由章柏尧承担连带责任。此款张关泉同意朱成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由本院另行书面通知预交,未按通知的交费期限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利红代理审判员  周 娆人民陪审员  钱关林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