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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民初字第29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孙芝与郭德胜、秦春凤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芝,郭德胜,秦春凤,叶耀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象民初字第292-2号原告孙芝。被告郭德胜,民族不详,台湾籍人,(D)。被告秦春凤,民族不详。被告叶耀祥,民族不详,(B)。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芝与被告郭德胜、秦春凤、叶耀祥借款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8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26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李钦毅人民陪审员  郝总路人民陪审员  倪毓芳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兼书 记员  蒙晓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