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2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黄玉伟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刑初字第521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玉伟,男,1993年7月16日出生,壮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住田东县,因盗窃于2012年7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逮捕。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一诉(2012)29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玉伟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玉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2日7时55分许,被告人黄玉伟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医院旁的3排8栋806房出租屋,其利用同栋楼内居民都去上班的时间,撬开806房门后进入该房盗窃了被害人赵某放在床垫下的一枚铂金钻戒(未缴获,无法予以价值鉴定)以及270元人民币现金。盗窃得手后,黄玉伟将盗窃所得的铂金钻戒交予犯罪嫌疑人谢彬彬(在逃,另案处理),谢彬彬称其拿去卖,后谢彬彬给了黄玉伟50元人民币的赃款。2012年7月15日,被告人黄玉伟被抓获归案。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黄玉伟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玉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玉伟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玉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5日至2013年2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锦 明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高 洁书记员 潘攀(兼)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