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凤民一初字第0099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舒磊与蒋同华、张善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磊,蒋同华,张善奎,朱怀根,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凤民一初字第00997号原告:舒磊,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杨家宝。被告:蒋同华,男,汉族,1969年12月14日出生,驾驶员,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张善奎,男,汉族,1975年10月2日出生,农民,住江苏省涟水县。被告:朱怀根,男,汉族,1986年11月30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磊,江苏六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责人:蒋素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和涛,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培,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舒磊诉被告蒋同华、张善奎、朱怀根、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舒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蒋同华、朱怀根、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舒磊申请撤回对蒋同华、朱怀根、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磊撤回对被告蒋同华、朱怀根、涟水顺缘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秦明拾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