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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民一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安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涧民一初字第418号原告石某某,女。被告安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安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石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智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师丽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