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柳某某、李某某为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雷雷,柳如霞,李莲的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白雷雷,男,23岁,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辛四庄村。被告柳如霞,女,21岁,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辛庄村。被告李莲的,女,69岁,汉族,农民,住磁县都党乡辛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雷雷与被告柳如霞、李莲的为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雷雷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白雷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雷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白雷雷负担。审判员 胡红勇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郑希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