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刘久荣与戚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久荣,戚新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1166号原告刘久荣。委托代理人张畋民,河北新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新文。本院受理原告刘久荣与被告戚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戚新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在滦南县胡各庄镇戚庄村居住长久15年之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滦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戚新文在滦南县胡各庄镇戚庄村长期居住,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戚新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滦南县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芦丽群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