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金萍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萍,吴虎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883号原告王金萍,女,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国棉三厂退休工人。被告吴虎川,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萍与被告吴虎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萍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王金萍承担。审 判 长 王 玮代理审判员 黎晓琦人民陪审员 张国生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蔡 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