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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都江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胡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少坤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都江刑初字第44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少坤。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刑诉(2012)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少坤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胡少坤当庭表示认罪,本院采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胡少坤于2011年12月起,伪造安置点地形图、天马镇政府印发的通知并加盖社区公章,虚构都江堰市天马镇金玉村要修建集中安置点的事实,并以入住安置点的村民需要交纳保证金为由,多次骗取他人钱财。2012年4月9日骗取被害人李X现金人民币12000元后,因李彬了解到金玉村根本没有规划集中修建安置点的事实后,找到被告人胡少坤退还自己交纳的保证金,并报警,警察在对其审查时,被告人胡少坤供述了诈骗事实,并如实供述了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以相同手段骗取的被害人王XX、刘X等十余被害人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99700元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胡少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的都江堰市公安局天马派出所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告人胡少坤的到案经过、被害人李X、王XX等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由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交的注明小区建房信用金的收据、收条、安置点地形图、天马镇政府通知、被告人胡少坤的户籍信息、被告人胡少坤在公安机关和法庭上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少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伪造政府通知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对其定罪量刑。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少坤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胡少坤自愿认罪,且系初犯,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在公安机关对其审查时,能够积极坦白其他未被发现的同类较重之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判处。被告人胡少坤请求从轻判处的意见,本院在对其量刑时,已予以充分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少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胡少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建勋审 判 员  聂建明人民陪审员  曾福俊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