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4号原告贾琼英,住址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委托代理人林勇,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风,住址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春 梅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