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湖德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侯方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方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湖德刑初字第43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方林(绰号“胖子”),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0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德清县看守所。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方林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文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5年12月2日下午,被告人侯方林结伙罗志坤(已判刑)窜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镇五杭村4组北水渭28号被害人孙栋萍家,踹门入室后,从楼上卧室衣柜内窃得保险箱1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佳能数码相机1部及金银首饰等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3100元。2、2006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侯方林结伙罗志坤窜至本县禹越镇高桥中学宿舍三楼被害人宋兴娣家,撞门入室后,从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800元及价值人民币为150元的波导1100型手机1部。随后又窜至二楼被害人钱学根家,撞门入室后,从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60元。3、2006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侯方林结伙罗志坤、罗志然(已判刑)窜至本县雷甸镇解放村朱家湾30号被害人陈芳英家,撬门入室后,从卧室内窃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综上,被告人侯方林盗窃作案4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66210元。案发后,被告人侯方林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方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陈家、张方初的证言、抓获经过、抓获说明、情况说明、同案人罗志坤、罗志然的供述、被害人孙栋萍、陈芳英、宋兴娣、钱学根的陈述、指认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方林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侯方林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方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方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至2017年6月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幸民人民陪审员 王慧琴人民陪审员 盛树康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