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德展与何志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展,何志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韩德展,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5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被告何志香,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展诉被告何志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德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德展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君助理审判员 钟正飞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