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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韩德展与何志香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展,何志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461号原告韩德展,男,汉族,生于1987年11月25日,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被告何志香,女,汉族,陕西省汉阴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展诉被告何志香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德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德展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君助理审判员  钟正飞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