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月兰与刘琳、韩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兰,刘琳,韩孟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韩月兰,女,193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慈溪市。被告:刘琳,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韩孟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姚瑶,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月兰诉被告刘琳、韩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月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