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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韩月兰与刘琳、韩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月兰,刘琳,韩孟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观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韩月兰,女,193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现住慈溪市。被告:刘琳,女,197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溪市。被告:韩孟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姚瑶,京衡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月兰诉被告刘琳、韩孟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月兰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韩月兰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杨松伟代理审判员  袁 齐人民陪审员  虞忠杰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代书 记员  吴科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