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丰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