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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丰民初字第3554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554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李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刘挺进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军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