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荣成民初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荣成民初字第441号原告孙某,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刘某,男,1964年出生,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辉晓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王海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