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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执字第00317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与包友红、高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包友红,高庆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池��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317号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负责人:桂烈龙,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包友红,男,1975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高庆海,男,1976年6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观前分理处与被执行人包友红、高庆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贵民二初字第00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江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