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泌法执裁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道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道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泌法执裁字第353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李宏伟,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道远,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泌民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道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王道远的银行存款1600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帐户。用以支付其所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欠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玺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胡昌武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张松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