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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执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乐执字第262号申请人魏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执行人高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魏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1999)乐民初字第123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高某某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以9000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999)乐民初字123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守国审判员  和玉国审判员  王英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闫文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