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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亭亭与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亭亭,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王亭亭,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驻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9号。法定代表人:何青春,董事长。王亭亭与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河商初字第25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东营市金盟建安有限公司所有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天安执行员  葛 明执行员  程德刚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郭志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