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民一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栖民一初字第1891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白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小孩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为我与原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3年3月7日生一男孩,取名王竣。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因双方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应珍惜夫妻感情。双方虽然为家务琐事发生过争吵,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刘纯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