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河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址。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孙卫国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戴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