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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李某,林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商初字第138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现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现住址。被告:李某,男,汉族。被告: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被告李某、被告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长  薄一才审判员  孙卫国审判员  谷春辉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戴 芳 来源:百度“”